第八条

有效

支持职业学校和企业在下列方面开展合作:

(一)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

(二)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合作设置专业,构建课程体系、研发课程标准、开发特色教材等;

(三)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和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共建教师实践流动站、"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

(四)联合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学历教育;

(五)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等,开展教学实习、技能实训、岗位体验、就业实践、考核评价;

(六)共建产业学院、共富学院、驻企服务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开展科技攻关、技术服务、产品研发、成果转化;

(七)依法引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八)联合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评选优秀实习实训学生,培养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等;

(九)其他方面或者形式的合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