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专业、师资、招生、实训和就业等领域改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督导评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二)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定,优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结构和布局;

(三)建立校企合作联席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目标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

(五)建立校企合作督导评估制度,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校企合作模式创新,推进四省边际周边市、县(市、区)校企合作协同发展,建立、完善校企协同育人的职业教育相关机制,增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促进人才流动,满足产业需求。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