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产学协同、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机制。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养技术技能,全面提高校企合作参与者的素质。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