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取得的收入,可以用于促进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激励教师等参与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建立的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用于补充办学经费和支付相关人员报酬等。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