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鼓励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积极发明创造,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教师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企业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企业人员在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