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

职业学校应当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