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职业学校应当落实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按照要求遴选实习单位,与企业、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基本信息、实习时间、地点、岗位、休息休假安排、劳动安全和保护、实习报酬、责任保险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内容。
鼓励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接纳学生实习。
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共同制定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实习标准、考核要求等内容,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