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农村公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