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并协助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自觉护路,维护农村公路的路容、路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