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报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