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