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道或者二级以上乡道、村道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监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