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不得异地运营,承运的起点或者终点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异地返程时不得在异地滞留待租。

禁止出租汽车从事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经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