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重要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统一命名。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站牌。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