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设置,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遵循居民出行便捷、换乘方便、布局合理的原则,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