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以服务居(村)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