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乡社区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治理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有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区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