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公开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事业单位从事社区有关工作的人员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以面向本辖区优秀“社工岗”人员开展专项招聘。依托社区干部学院、干部培训平台等开发社区服务精品课程,提升教育培训系统性、针对性。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和资格考试,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津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