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社区治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三)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

(四)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五)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