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社区治理,是指在党的领导下,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社会力量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