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社区治理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