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农田水网条例第六条有效修建农田水网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占用家庭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增补土地或者依法给予补偿;(二)占用集体预留但已经发包的土地,发包方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三)占用擅自开垦的土地,不予补偿。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农田水网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