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委托费用从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挤占被征收人的补偿费。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