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四十八条有效房屋征收行政文书以及分户评估报告送达时,被征收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街道(社区)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凭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并邀请街道(社区)等代表到场见证。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