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在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