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一条有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