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产生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产生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应当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