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条有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以下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产生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产生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应当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