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