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沙化土地治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沙化土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将草地、林地或者荒地开垦为耕地的;(二)非法采土、采砂或者采石的;(三)非法围封、圈占的;(四)在地下水禁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或者限采区内新增取用地下水的;(五)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的;(六)滥伐盗伐林木的;(七)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的;(八)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的,或者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九)其他破坏沙化土地治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