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民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并安全护送其到政府设立的救助场所接受救助。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并通知公安部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