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