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免试就近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责令未成年人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人。学校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