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