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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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