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制作限期拆除公告,张贴于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