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四节 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法建设行为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下达载明下列事项的《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施工现场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场所内物品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