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作出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财物价值达到以上标准的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