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三节 决定与执行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作出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财物价值达到以上标准的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