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节 调查取证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进行现场调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调查笔录,载明调查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现场的其他情况,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名盖章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