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威胁、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