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