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