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以及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统计、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