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