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并由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依法约定补偿安置方式,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签约双方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记录在案,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