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网站、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