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由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以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