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管控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