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管控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