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土地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土地调查成果汇交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