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