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市辖区的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