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泉域水资源变化情况和利用状况,依法对泉域保护范围内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取水量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